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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银行业协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6-11 浏览次数:1447


芜湖市银行业协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芜湖市银行业协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引领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科学长效运行,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是芜湖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搭建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交流平台,加强宣传业务条线的资源整合,有效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大力推动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提高,切实提升全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要求,指导行业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推进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声誉风险管理行业协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有序开展声誉风险管理行业联动;

(三)搭建行业声誉风险管理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做好信息监测、传达、沟通相关工作,组织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应对涉及全行业的声誉事件;

(四)组织声誉风险业务培训、论坛、研讨及交流等活动,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提升行业整体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五)针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共性需求、业务难题以及进一步的创新发展问题,组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课题组或工作组,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五条 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共享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平台信息;

(四)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声誉风险管理部门或团队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参加全体会议。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办公室。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如因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请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地方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的审议事项,采取民主协商,举手表决,简单多数赞成即可生效。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主任委员会

第十四条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报理事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心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二)对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所在机构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或代表性。

 第十六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组织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工作委员会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行业维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主任指定);召开主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主任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地方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主任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综合事务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