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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6-11 浏览次数:1745

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是芜湖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间、银行业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银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透明度,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并以此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履行自律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倡导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搭建交流平台,汇集各方力量,强化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

(三)推进行业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教育工作,加强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专业信息和指导意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并了解行业基本情况,提升消费者安全使用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和信心;

(四)研究探索各会员单位公众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会员单位将公众教育内容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中考虑,形成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品牌和社会评价的新亮点;

(五)关注涉及银行业的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六)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杜绝不良竞争行为。

(七)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做好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金融产品信息;

(八)针对银行业危害消费者行为,对责任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九)推动会员单位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服务满意度调查。

(十)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他事宜。

第七条 完成芜湖银保监分局、芜湖市银行业协会及各成员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委员会。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条  通过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委员会可吸收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专家、客户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等成为委员会专家委员。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主任委员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委员会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参加委员会相关重要活动。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决策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由成员单位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及批准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主任单位及主任、副主任;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主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家委员若干名。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报理事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相关标准;

(五)组织、协调行业合作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教育服务等相关活动;

(六)选聘专家委员;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参会人员。主任委员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议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日常事务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维权部。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五)负责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