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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6-11 浏览次数:1584


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研究探讨做好全市银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方法、途径,加强工作交流,提高干部、员工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条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坚持依法合规、独立公正、民主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是芜湖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同时接受芜湖银保监分局、芜湖市银行业协会指导和监督,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探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法、途径;加强工作交流与协作;

(二)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和论坛、研讨、讲座;

(三)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四)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组织开展员工教育培训、考试事宜;

(五)在芜湖市银行业志愿者服务总队的安排部署下推动各志愿者分队及全体志愿者计划性、连续性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践行志愿精神,履行银行业社会责任;

(六)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单位提出自律性惩戒措施建议;

(七)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会议,行使提议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采取口述或文字形式向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陈述意见;

(三)参加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及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其他制度,执行专委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自觉维护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倡导本单位遵守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倡议;

(四)承担或协助完成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委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或五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原则上委员应亲自参加专委会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利。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表决事项实行每一委员一票制,会议决议经参会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即视为通过生效。

第十二条 对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过程、内容等需保密的,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受托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多次会议协调不能解决的事项,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章 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报理事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确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会会议主题和议事程序,牵头召开专委会会议;

(二)根据工作规则和协会年度工作意见,做好专委会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专委会工作;

(三)代表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开展对外协调工作;

(四)定期向协会和专委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章 办公室

第十六条  委员会日常事务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四)负责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