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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银行业协会银行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6-11 浏览次数:1465

芜湖市银行业协会银行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是芜湖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银行业维权方面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推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根据银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积极探索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途径,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地方政府有关机构的支持;

(三)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

(四)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五)协调会员单位活动和利益,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六)组织、协调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五条 芜湖市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三)提出维权申请,请求协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四)对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主任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法律工作或相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会议。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一)审查和批准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二)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三) 审查和批准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 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地方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主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报理事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行业维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主任指定);召开主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主任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地方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主任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维权部。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维权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